[④] 至于其间夹杂着一党一己之私,以私害公,不能和而不同,阻碍了民族复兴,不在这里的讨论之中。
[⑤] 台独势力当然不这样认为,但只要按照台湾的现行法律,它就违反了台湾法律、背叛了中华民族和民族复兴,应该被绳之以法。详见后文。
[⑥] 两岸分裂预设了国家统一,甚至非常明显地表现在“反攻大陆”这样的看起来极易加剧两岸对立的口号和目标中。台湾政权认为,共产党是造反派,夺去了国民党曾经统治的而且应该由它永远统治的天下。国民党退守台湾并不是要与大陆划海而治,而是要把台湾作为根据地,反攻大陆,收复天下,统一国家,重掌大陆政权。因此,反攻大陆意味着,两岸分裂不应分裂,而应统一。“大陆”一词蕴涵的是:大陆是中国的大陆。与此相应的是:台湾是中国的台湾。只不过,台湾政权仍然以中国之正统自居,认为中国的政治中心已经转移到了台湾。
[⑦] 即使陈水扁做了发展台湾,改善民生的工作,但并不能将功折罪,认为陈水扁“竞选”、“当选”就是合法的,更不意味着这些工作可以证明“台独”是合法的。台湾人民选举陈水扁,也不等于支持“台独”。因此,不能混淆问题。
[⑧] 这种剥削不是指正常交易中的赢利,而是基于不平等的交易规则导致的西方对中国的剥削。
[⑨] 国共两党代表实现民族复兴的两种路向,但是,我们必须反复强调,路向只是方式,路向的目的是为了民族复兴。因此,在合法性上,任何路向都必须接受民族复兴的检验。在我国历史上,尤其是近代以来,许多斗争本来都是方式之争,由于分歧方的不妥当,使得分歧方把方式当作立场,当作唯一,掩盖的目的,从而导致方式之争。分歧方没有很好地认识到,解决问题的方式是可以多元化的。而我们通常说的多元化,不是目的的多元化,而是方式的多元化。举一个例子来说,在新文化运动的斗争中,反古派(即西化派)、护古派(即通常说的民族文化本位派)和马列派之间的斗争,就是把方式之争作为斗争的一切内容。三方都忘记了,三方的目的都是为了民族复兴的。在复兴方式上,有些东西可以西化,如对科学、民主的吸纳。但吸纳科学、民主就一定要反对历史(文化)吗?因此,吸纳科学、民主也应该维护历史。同时,马列主义的经验、苏俄的经验也可以采用。是故,三方为什么一定要把自己主张的方式当作唯一正确的方式并以之排斥其他方式呢?为什么不能相互补充、和而不同呢?《周易·系辞》说:“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这未尝不可呢?为什么一定要“得一察焉以自好”,“往而不反”(《庄子·天下》)呢?
[⑩] 如前所言,台湾政权自己违法自己的法律,如果还以所谓的民主法治为借口,阻碍统一的话,完全就是党争,就是以私害公。
[11] “一国两制”曾经解决了香港和澳门问题。“一国两制”的核心精神不仅仅在于几种制度的兼容,而在于兼容本身,即“和而不同”、“殊途同归”。
[12] 这里参考了蒋庆的解释并作出了自己的理解。参见蒋庆:《公羊学引论》第268页下,辽宁教育出版社,1995年;蒋庆:《政治儒学》第323页下,三联书店2003年。
[13] 大一统的根基在形上,“形而上者谓之道”。如何处理形下的具体政治建构(“形而下者谓之器”)之间的和而不同,则应当因时制宜,并无一定之规矩。譬如,国家的行政权力的设置和相应的中央与地方的关系,秦汉以后虽以郡县制为主,但仍然有封建制,还有土司制。几种制度因时制宜,和而不同。再如,文化上,儒道佛相安无事,也在事实上说明不能断然地把大一统理解为行政或者政令上的整齐划一。
我们再也不能按照五四前后的疑古反古思潮那样,给历史文化贴上“封建文化”的标签,并且首先在价值上预设封建文化是落后的。这种疑古反古,是对历史文化的瓦解、是对中华民族的文化生命和民族精神的瓦解。关于反古思潮的“反古逻辑”,笔者有专文论述。参见邓曦泽:《近代以来的反古思潮的“反古逻辑”批判》,载中国儒学网http://www.confuchina.com/07%20xifangzhexue/fanguluoji.htm。
[14] 语出《论语·季氏》孔子曰:“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这对我们理解一切形态的政治建构的合法性基础大有裨益。
[15]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2004年9月1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16] 其实,台湾政权与中央政府谁是正统,根本不是一个合法与否的问题。如果采用了合法与否这一分析思路,那么,这个思路将面对如下追问:合法,是合谁的法?合什么法?如果是合国际法,那么就等于把中国的问题如政权的合法性、两岸关系等等交给别人判决了。而所谓的国际法主要是由谁制定、解释和执行的呢?是西方列强。因此,如果要合国际法,就等于把中国的命运交给西方列强处置。所以,合国际法是万万不可的。即使我们曾经有一种用国际法来为自己提供合法性证明的倾向,也要从这种“国际化”倾向中摆脱出来。如果就国内而言,则是:中央政府不合台湾政权的法,台湾政权不合中央政府的法。即使再往前回溯,在国共内战时期,同样是国民党不合共产党的法,共产党不合国民党的法。造反或者革命,本身就是对现存社会秩序、法律的否定,根本不存在谁合谁的法的问题。造反者与统治者谁是谁非,乃是民心向背问题。就国共关系而言,双方都欲图把自己的法普遍化,把对方纳入自己的法之中,建构统一的国家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