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制,严格禁止黑白间的土地交易和租佃。在工业化与都市化过程中大量放弃了农牧业而转变成市民的白人,其土地可以流转给其他白人农场主,或流转给国家用于项目开发,但决不能流转给黑人。在黑人内部,当局也只承认部落土地所有制,不承认黑人家庭的私有制,并以法律“限制个人对土地的权利”,“限制个人土著土地拥有量”。
这样一种土地制度中的“二元结构”给南非白人当局带来两方面的好处:
一方面当局得以用部落身份束缚黑人,即便黑人长期在城里打工,也得不到市民的权利,同时又以黑人都在其部落内拥有份地为理由,把所谓保障的责任推卸给黑人部落,否认国家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责任。在所谓“有序城市化”的名义下,经济繁荣时让他们进城卖苦力,一旦遇到萧条就把他们视为城里 “多余的人”,竭力把他们赶回家靠部落份地生活,一次次地把危机转嫁到他们身上。
另一方面,白人国家以防止“黑人无地”为由,伪善地维持黑人部落集体所有制,但国家却可以凌驾于“集体”之上,利用不承认黑人土地私有权的方便,任意廉价征地,把黑人从一块又一块的故土赶走。因此,白人国家“兼并”黑人土地的问题比任何“土地私有制”国家都严重。当1936年南非土地关系最终定型时,占总人口78%的黑人只有南非13%的土地,而不到18%的白人(含白人统治的“国家”)却拥有全国土地的87%。
有人说,印度等第三世界国家城里出现大片贫民窟是由于农民土地私有制下土地自由买卖造成 “两极分化”,使大量“无地农民”涌进城市。南非种族隔离时代的理论家如汤姆林森,也以类似理由禁止黑人私有土地。但历史与现实并不支持这种说法。印度、拉美确实有无地农民的问题,但这是历史上的强权掠夺所造成,并非“小农私有,两极分化”的结果。近几十年来这些国家虽然没搞激进土改,但私有的土地并非不断集中、而是不断分散的。过去那里“无地农民”比现在多,城里贫民窟却远没有现在的规模。显然,只要农业比较效益低下,无论什么“所有制”下的农民都会产生进城动力。而种族隔离时期的南非“白人城市”没有贫民窟,也不是因为他们强制黑人搞“土地集体所有”取得成功,而是因为南非比印度这样的民主国家更能搞严酷的“城管”、更能驱逐黑人并将其禁锢在索韦托这样的“城乡结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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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当时南非的体制,学界和南非官方常用以下几个术语:
“二元体制”(dualism):学者常常用这个术语来称呼种族隔离时代南非对黑人与白人的不同待遇。这个术语来源于发展经济学中的刘易斯(W.A.Lewis)模型和不发达社会学中的波耶克(J.H.Boeke)模型,曾被广泛用于许多发展中国家。但是,刘易斯等人讲的“二元”仅指城乡发达程度与社会结构的不同,并没有制度性歧视造成身份等级的意思。一些有识之士也指出,把制度性的“城乡壁垒”称为“城乡二元”,有把制度性歧视混同于一般城乡差异之嫌。种族隔离下的dualism并不是刘易斯所讲的那种概念,而是一种制度歧视。
“流动工人”(migrantlabors):
南非经济起飞的支柱制造业主要靠黑人劳工,当局要他们在城里只打工不安家,把户口留在“黑人家园”,因此给他们的官方称谓是 “流动工人”——不称为“黑人劳工”,也有掩盖种族歧视之效。Migrant一词有“移民”和“候鸟”、“往返迁移动物”二义,南非官方正是用的后一含义,即“都市中非移民的打工者”、“候鸟型工人”。按照南非种族隔离理论家W.W.埃塞伦的说法:他们进入城区“只是暂时性的,而且是出于经济原因。换言之,他们只是作为找工作的人,而不是作为移居者被允许进入的。”
“有序的城市化”(orderedur-banization):这个概念最初是南非一些医学界人士对黑人移居城市带来流行病和性病的问题提出的迁徙管制建议。后来这个概念被无限引申,把一切“城市化弊病”如贫民窟、脏乱差、治安问题等等都归咎于黑人进城,从而对黑人厉行管制,并且成为种族隔离时期的重要“国策”。为此,南非实行了一系列“关键控制措施”,如1951年通过的 “防止违法擅占法(PISA)”等,黑人贫民区被视为“违法擅占”(illegalsquatting),当局经常以整顿市容、惩治“擅占”为名犁庭扫穴。美国等民主国家允许黑人进城形成贫民窟,则被南非官方文人斥责为“失败的、无序的城市化”。在“有序”的名义下,经济繁荣时让黑人进城做苦力,遇到萧条就视其为“多余的人”而加以驱逐。黑人成了“有序城市化”的牺牲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