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禁中国古代政府为了整顿沿海治安,清理走私,保障社会安定起见,采取的一种禁阻民间人士非经过官方许可,私自出洋从事海外贸易的政策 。
一提到海禁,很多人就会想到明朝,想到横行东南沿海无恶不作犯下累累血债的的倭寇;也会想到清代的闭关锁国,想到当我们沉浸在中国上国美梦的时候西方开始了工业革命,导致了中国百年的沉沦。
海禁的主要手段就是禁阻民间人士非经过官方许可,私自出洋从事海外贸易。这项政策导致了正常的海上贸易中断,而海上贸易却又有着巨大利益,这就又导致了走私贸易的兴盛。
众所周知,走私贸易主要有三个环节,出发地的走私品供应商,中途走私集团和目的地销售商。三个环节紧密相连环环相扣,缺一不可。
明代海上走私贸易是以中国的东部沿海位核心的。海上走私商将中国的瓷器丝织品以及铁器的运往日本东南亚销售然后又将日本的白银和东南亚得香料运回国内销售。由于走私商本身是受到明朝政府严厉打击的,加上走私商所能够渗透的东南沿海一带有没有足够的市场能够提供出口货物和进口货物的销售市场。所以无论是瓷器和丝织品的采购和香料等海外货物向国内销售并不是由走私商直接完成的,而是有他在国内的下家供货商和销售商,当然了这些供货商和销售商和走私商之间的关系式平等的并不是走私商的下属或者国内贸易活动的代言人。又由于走私活动的货物往来量十分巨大而且贸易活动存在着巨大的危险性所以供货商和销售商并不是地方上的小商小贩可以担任,多是由有实力的大商贩或者商业联盟担当。
尽管中国古代一直推崇重农抑商的政策,封建士大夫一直视商业活动为贱业,但是这些封建士大夫又离不开商业,没有商业的巨大利益支撑单靠农业是没有办法过奢华腐朽的生活的。而且商业集团也必须依托封建士大夫来保护自己的商业利益,越是大的商贩或者商业集团背后就越是有高官显贵的支持。甚至有些大的商业集团直接就是高官显贵的家族产业。官商勾结,官员家属从事商业活动在那个时代是一件普遍的到不能在普遍的事情。
案郑晓今言,谓国初设官市舶正,以通华夷之情,行者获倍蓗之利,居者得牙侩之息,故常相安。后因禁绝海市,遂使势豪得专其利,始则欺官府而通海贼,继又藉官府以欺海贼,并其货价干没之,以至于乱。郎瑛七修类稿亦谓汪直私通番舶,往来宁波有日矣。自朱纨严海禁,直不得逞,招日本倭叩关索负,突入定海劫掠云。
——《明史•朱纨传》
明朝虽然推行比较严酷的海禁政策,但是海盗商人、浙闽豪门势家多与倭寇勾结,假济度为名,造双桅大船,运载违禁货物。而地方官吏根本不敢过问他们的走私活动,这种放纵又更加刺激了走私活动的猖獗。
作为走私贸易的主要参与者和获利者浙闽豪门势家不仅仅只是一般的地方豪强大多数都是有很深厚背景在朝堂上有一定发言权的官宦人家。明嘉靖朝主持浙闽抗倭的大臣朱纨在《甓余杂集》中点名批评林希元(福建同安籍官员,曾任大理寺丞广东按察司佥事等要职)等地方官绅,“不惜名检,招亡纳叛,广布爪牙,武断乡曲,把持官府。下海通番之人,借其赀本、藉其人船,动称某府出入无忌,船货回还,先除原借,本利相对,其余赃物平分”。
在明朝海上走私最猖獗的浙江福建两省在明代进士就出了6086人,占全国进士总数的24.4%。这还不包括拥有当时中国主要最主要的商业集团徽商的南直隶的进士数(4283人)。由此可见长三角和浙闽地区的豪门势家有很强大的政治势力,对政府的政治决策有相当大的影响力。
明代各政区进士分布总状况表
政区 籍贯同 卫所 籍贯异 户籍总计 乡贯 卫所籍贯异 卫所籍贯同 小计 乡贯总计
南直隶 3345 201 362 3908 452 419 67 938 4283
浙江 3235 43 176 3454 248 203 18 469 3704
江西 2719 10 45 2774 189 113 2 304 3023
北直隶 1482 681 230 2393 44 133 112 289 1771
福建 2195 54 94 2343 109 44 34 187 2382
山东 1558 122 62 1742 29 117 42 188 1746
河南 1430 137 86 1653 41 60 77 178 1608
湖广 1282 112 102 1496 62 91 68 221 1503
四川 1247 106 73 1426 35 41 46 122 1369
山西 979 106 37 1122 72 105 50 227 1206
陕西 822 148 53 1023 58 55 67 180 1002
广东 810 14 61 885 48 10 8 66 876
云南 84 120 43 247 13 2 21 36 120
广西 158 38 14 210 8 12 17 37 195
贵州 7 74 13 94 3 0 22 25 32
辽东都司 0 69 0 69 2 1 14 17 17
高丽、交趾 1+3 4 2 2 6
不详 35 35 35
总计 21392 2035 1451 24878 1415 1406 665 3486 24878
豪 门势家在走私贸易上有着重要的利益,所以一旦朝廷政府对走私贸易有所动作,影响到他们的经济利益。他们就会动用他们的政治力量,影响政府朝廷的决策,以维护他们的利益。
嘉靖二十六年(1547)嘉靖帝鉴于浙闽地区海盗盛行走私贸易猖獗的情况派朱纨提督浙、闽海防军务,巡 抚浙江,防御倭寇。次年(嘉靖27年),朱纨根据嘉靖皇帝“严禁泛海通番”的敕命,将捕获的九十多个通番头目拉到杭州演武场斩立决。沉重的打击了海上走私贸易。浙闽两省通番的诸贵官家坐不住了,纷纷指责朱纨擅杀。他们在朝廷中的御史、给事中等政治代表,也罗织罪名,混淆是听,交章弹劾朱纨。嘉靖皇帝拿不定主意了,居然将朱纨撤职,命他回苏州原籍听候处理。朱纨得讯,悲愤交加,上书给嘉靖皇帝说:“纵天子不欲死我,闽浙人必杀我。”自己写好《都察院右副都御史秋厓朱公纨圹志》,服药而死。终年57岁。
明朝政府强化海禁,打击走私贸易对走私贸易利益集团有巨大影响,走私利益集团当然会抵制,利用一切手段,动用自己在朝廷里的代言人消除朝廷政策的影响,当然也如果朝廷采取其他政策,如果依然影响走私贸易集团的利益,他们依然会利用手段维护他们的的的利益。
明朝政府虽然意图用武力镇压了沿海的武装走私集团,打击走私维护海禁政策,同时也为了维护统治,保障海防安全。但是由于海上走私活动形成的巨大利益集团,由利益编织一张巨大的关系网,影响倒了统治集团内部的利益分配,最终导致了严酷的海禁政策失败。
明朝隆庆年间朝廷强化海禁,打击走私贸易的政策失败,走私贸易越加猖獗。当时主政的张居正等人鉴于海禁政策的失败和日益严峻的财政危机。不得不“易私贩为公服”,改弦更张,通过将走私贸易转化成严格控制的合法贸易,来消除海盗走私集团对其统治秩序的冲击。同时通过海上贸易获得巨大利润,弥补财政空虚的局面。在走私贸易最为猖獗的福建月港开放海禁允许正常的海上商业活动。从某种程度上说“隆庆开海”是嘉靖时期中国海商海盗武装走私集团斗争的结果。
明廷为了便于对海上贸易的管理推动海上贸易的正规化保障海关税收收入。特别制定了用于管理海上贸易活动的“出海船引”制度,通过制度手段对限制海上贸易的贸易对象和贸易内容。
凡走东西二洋者,制其船之多塞。严其往来之程限,定其贸易之货物,峻其夹带之典刑,重官兵之督责,行保甲之连坐,慎出海之盘诘,禁番夷之留止,厚举首之赏格,图反诬之罪累”。
——《明经世文编》转引于《华人华侨历史研究》
由此可见,从出海船只到贸易路程,从出海时间到贸易货物,明朝政府都有严格的限制。这项政策不仅仅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海上贸易活动,但是同时也打击了走私贸易活动,并且对正常的海上贸易活动也有一定不利的影响。由于海上贸易路线航程,货物量的限制,导致中国海商在海外贸易与西洋商人的角逐和竞争中,就处于十分不利的被动局面,正常的海上贸易的利润有所下降。
加之“隆庆开海”的开禁范围仅仅月港一地,海商开禁范围也只有福建的泉州和漳州两地的海上。而作为海上主体浙江海商和福建其他地方的海商并没有从开海中获得利润,反而因为开海出口总量增大商品价格下跌造成了他们的利润大面积滑坡,泉漳两府的大走私商虽然因为开海,海上贸易合法化,但是由于贸易受到限制加上大量小海商抢占市场份额,利润也发生了大面积的滑坡。合法的海上商业活动的利润远不如走私贸易丰厚,走私利益集团所能够用获得的利益大大减少。走私利益集团为了维护自己的走私利益,势必会反对正常的海上贸易,要求继续原来的海禁海禁政策,以便走私利益集团利用自己的权势和特殊地位等便利条件继续从走私贸易并从中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明朝天启二年(1622),明廷“以有事红夷,遂严海禁”(《明实录》)为由,再次推行海禁,严禁中国商船出洋兴贩。荷兰殖民者又先后占据澎湖、台湾,“明则夺我商贾,而阴或勾我奸人,……。”致使天启、崇祯之际,东南沿海的走私贸易与海寇商人活动兴盛一时。而走私贸易一旦规模化,又摧垮了月港合法贸易。至天启年间,月港就已衰落了。明朝的合法海上贸易活动终结,轰轰烈烈的“隆庆开海”也寿终正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