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西斯国家发动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使人类在物质上和精神上蒙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双重劫难。但是人类终于依靠自身的理智、智慧和力量,把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分歧暂时置于次要地位,以伟大的反法西斯同盟的全面合作与战略协同,赢得了战争,赢得了和平,也赢得了进步。今天,当我们站在21世纪的高度,以一定的时间和空间的距离来审视这场发生在20世纪的伟大而惊心动魄的战争时,不禁深深感到,它对战后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是如此深远,以致我们仍然不能完全把握它的内涵,因为时至今日,我们仍然生活在这一影响之中。但是在这场战争对战后国际关系的影响方面,我们还是能够指出其中最为重要的两点,那就是:它带来了新的国际政治格局,建立了新的国际秩序结构。[①]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最直接最深刻的结果,是它大大加速了欧洲作为传统力量中心的衰落和美国与苏联这两个欧洲侧翼大国的真正崛起,从而最终改变了世界范围内的力量对比,完成了自20世纪初便开始进行的在国际政治格局方面的巨大变革:以欧洲大国均势为中心的传统的国际政治格局完全被战火所摧毁,取而代之的是美苏对峙的两极格局。这个新的两极格局的基石,就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后期由“三巨头”罗斯福、丘吉尔和斯大林通过多次会谈所签订的一系列协定而确立的雅尔塔体系;而两极格局的外在表现,则是美苏在战后逐渐形成的“冷战”态势。与国际格局的演变相联系,第二次世界大战也彻底打破了依靠欧洲列强之间的力量平衡所建立、并在欧洲主导之下的以国际联盟为代表的旧的国际秩序结构,代之而起的是以美、苏之间力量的相对平衡为基础,以美、苏、英、中、法五大国为主导的新的国际秩序结构。这个新的国际秩序结构在政治上的外在表现,就是反法西斯大同盟在战争即将胜利之时建立的、作为雅尔塔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联合国,而它在经济上的体现,则可视为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组成的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建立。有关第二次世界大战与国际格局的演变,作者已另撰文论述。[②]本文将通过对联合国与布雷顿森林体系在战后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阐述,揭示战后占有主导地位的国际秩序的形成与发展。
一、联合国与战后国际政治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当第二次世界大战发展到苏联和美国相继参战的时候,这场原本主要由中国和英国坚持进行的反法西斯战争便进入了真正的全球阶段,而新的国际秩序结构也已经在战争中孕育。1942年1月罗斯福用自己创造的“联合国家”来代替“协约国”,并亲自设计了由美国、英国、苏联和中国提前一天签字的签名方式来签署美国提出的《联合国家宣言》,就使“四大国”正式出现在联合国家之中,这不仅在实际上“反映了新的联合国家联盟后面的真正均势”,[③]而且表明了美国要在其中担当领导责任的强烈欲望。因此,《联合国家宣言》的发表和以美英苏中为核心的联合国家反法西斯大同盟的形成,实际预示着战后一种新的国际秩序结构的诞生。[④]它将以一个新的国际组织——联合国为代表,并成为建立联合国的法律与外交结构的基础。
但是,联合国并不是由政治家们凭空臆想出来的,而是反法西斯大同盟根据时代的需要,在吸收了以往国际组织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创建的。它的一个最直接的参照物,就是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战胜国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国际联盟。正如曾任国联副秘书长的华尔脱斯所说:“联合国的建立,使过去的国际联盟的全部存亡史令人一目了然”。[⑤]国际联盟的出现不仅反映了20世纪的世界已经发展为一个息息相关的整体的现实,更表达了人类在经历了一场空前残酷的大战之后对世界和平的追求与向往,因此是史无前例的国际政治的重要发展。但是它所具有的与生俱来的缺陷和弱点,几乎使它的全部历史成了一部不断失败的记录。[⑥]首先,国际联盟是在一场帝国主义战争之后由战胜国列强作为对战败国的媾和条约的组成部分而建立的,因此国联盟约所规定的“为促进国际合作,保证国际和平与安全,承担不从事战争之义务”的宗旨,[⑦]主要是为了维护以英法为代表的战胜国的既得利益和它们所建立的“新秩序”,这是国联的本质缺陷。其次,盟约规定对侵略者实行制裁,但是对“侵略”和“侵略者”的涵义却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更没有宣布战争为非法;不仅如此,它所规定的形成决议的“全体一致”原则(或称“普遍一致”原则,“普遍否决权”等),实际使国联失去了对侵略行为采取任何有效行动的可能性,因此不仅对受到侵略的国家的保护软弱无力,而且无法制止战争的发生。[⑧]第三,国联并不具有真正的普遍性和权威性,美国始终不是它的成员,[⑨]苏联长期被拒之门外,法西斯国家日本、德国和意大利相继退出,不受约束,从而使集体安全有名无实。因此,国联的政治实践便否定了它所标榜的基本宗旨,在保卫世界和平方面没有作出应有的贡献,反而在客观上助长了侵略,最后也不可避免地使自己遭遇失败。
联合国则不同。它与国际联盟有着较为密切的历史渊源与联系,又有着根本的区别。正如英国国际关系史专家F·S·诺斯埃奇所说:“尽管赢得战争胜利的那些国家可能并没有详细地考察国联的体系和它的历史,但是人们却能够感到,在新的联合国组织里,国联的基本缺点必定得到克服。” [⑩]而且正是由于建立联合国的目的“就在于取代已经不被信任的国际联盟,并且要以更为有效的措施继续实现国联的崇高目标”,[11]联合国宪章才成为一部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史上划时代的不朽的历史文献,而已经走过58个春秋的联合国从整体上来说也基本上是一部成功的历史。
首先,联合国宪章将联合国这一国际组织建立在坚实的基础之上。[12]
第一,针对两次世界大战特别是二战对人类造成的大浩劫,为了回答如何避免使“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这一严峻问题,反法西斯大同盟将他们之间的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分歧暂时搁置一旁,达成了以联合国宪章为宗旨和原则建立国际秩序的共识。与此同时,他们将维持世界和平,尊重基本人权和自决原则,加强国际友好合作,促进全球经济、社会、文化和福利发展确定为联合国组织的根本宗旨并写进宪章当中,体现了二战结束之时已经开始显现的人类呼唤世界和平与要求共同发展的时代特征和应当完成的历史任务。不仅如此,宪章第一次把维护和平与解决经济和社会发展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更是大同盟的深刻的战略思考。
第二,宪章强调会员国的普遍性和广泛性,它的国家不分大小强弱都有平等发言权的规定,不仅从地域上,而且从政治上实现了“以欧洲为中心的世界体系向一种真正的全球性体系平稳过渡”。[13]今天已经拥有191个成员的联合国体现了二战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和国际之间日益密切的相互依存。宪章所规定的组成联合国的庞大的屋顶式体系,以及大会、安理会等六大组织、各种辅助机构和为数众多的专门机构之间的“权力划分”原则,无不体现了普遍性原则,使联合国成为最重要的国际讲坛和开展多边外交的场所,成为维持战后国际秩序的最有效的国际多边机制,从而体现了国际政治的民主化进程。
第三,宪章明确规定,除了单独或集体自卫以及由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武力行动之外,要求会员国废弃战争,以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并确定了详细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机制(如第六、八章);另一方面,宪章也周密地制定了制裁侵略的机制(如第七章),并把制裁的权力集中于安理会。与此同时,宪章所确立的由中、法、苏、英、美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大国一致”原则,[14]不仅反映了二战结束时的世界政治力量的对比,体现了大国的协调与合作,在保护大国利益的同时突出了大国的责任和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它从内部机制上赋予联合国前所未有的权威性和生命力,使任何决议一旦做出便可付诸实施,使和平解决争端和制裁侵略都具有更大的可操作性和强制力量,并对侵略和潜在的侵略形成威慑,从而使集体安全有了切实可行的保证。关于这一点,我们在后面还会谈到。
第四,宪章为发展经济和社会合作,为尊重人权和民族自决作出了大量的原则规定(如第九——十三章),并通过作为联合国主要机构之一的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而将经社合作发展到人类生活的几乎各个领域,使联合国在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集体安全组织的同时,也成为实现人类共同发展和繁荣这一理想的有力工具,从而使联合国从另一个方面获得了活力。不仅如此,宪章顺应二战后国家要独立、民族要解放的历史潮流,第一次使民族自决成为公认的国际法准则,并直接推动了战后的非殖民化进程。
其次,联合国在实践中的最大功绩,在于维护了世界的整体和平并促进了全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
第一,尽管联合国也犯过种种错误,特别是在全面冷战的年代里,它曾在某种程度上成了苏联和美国不断使用否决权的难以正常运转的机器,[15]成了冷战的战场和工具,一度背离了联合国的宗旨,但是,必须看到,正是由于有了“大国一致”原则,就保证了在大国不一致的情况下,安理会不能采取措施侵犯任何一个大国的利益,从而控制了战后出现的一系列危机的不断升级,[16]避免了冷战时期美苏两个超级大国之间的迎头相撞,并因此而在整体上维持了战后的世界和平状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大国所拥有的“否决权”是确保世界和平的安全机制,对避免世界大战的爆发,维系战后的世界和平功不可没。这一点,也正是联合国的缔造者的重要初衷。[17]
第二,针对二战结束后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联合国做了大量重要工作。据不完全统计,1945—1995年,联合国为帮助和推动结束地区冲突而开展谈判,促使172场地区冲突得以和平解决,80场一触即发的战争得以避免。[18]与此同时,联合国在国际军控与裁军方面也作出了不懈的努力。但是特别要指出的是,在联合国面对一些冲突但既不能用和平解决争端的纯外交手段解决问题,又没有达到使用武力或非武力的强制手段的程度的情况下,联合国为解决这些冲突而在实践中所创造的维持和平行动,不仅是联合国最成功的创新活动之一,更成为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重要机制之一。所谓联合国的维和行动,在一般的意义上,是指根据联合国安理会或者大会决议,由联合国所从事的,向冲突地区派遣不具有强制力的军事人员以恢复和维持和平的行动。[19]在宪章的旗帜下,从1948年6月到2001年7月,联合国先后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了55次维和行动,现正在执行任务的维和行动15项,已经结束任务的维和行动40项。[20]实践证明,这些维和行动不仅是使局部战争逐步降级和控制冲突恶性升级的十分有效的手段,而且以既非和平又非武力的独特方式使安理会的影响伸展到冲突的当地。正由于此,联合国的维持和平部队获得了1988年的诺贝尔和平奖。
第三,联合国在铲除世界殖民制度的过程中作出了巨大贡献。进入20世纪以来,人类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殖民主义是产生战争与冲突的重要根源,国际联盟所设计的委任统治制度,尽管并未改变殖民统治的本质,但毕竟有着部分满足委任统治地人民的民族自决要求的考虑;而联合国则在宪章宗旨的指导下和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建立和逐步完善了包括基本原则、规则、规范和决策程序等在内的一整套非殖民化机制。它从宪章中规定的非自治领制度和托管制度并立并设立托管理事会,到根据1960年联合国以压倒多数通过的《非殖民化宣言》(即《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取消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的区别,通过将宪章中的民族自决原则转变成人权而为殖民地人民的解放斗争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强制措施,再到1988年第34届联大宣布20世纪90年代为根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联合国在非殖民化的进程中树立了一个又一个的里程碑。当1994年最后一块托管地帕劳共和国独立并被接纳进入联合国的时候,作为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的托管理事会的历史使命业已完成。[21]据统计,到2000年底,在全世界只有16块非自治领土尚未获得自治或独立,而它们多是位于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的“小块领土”。[22]因此我们完全可以说,联合国关于在进入21世纪的时候不再有殖民制度的目标基本实现了。这是人类历史的划时代的巨大进步,也是联合国的伟大成就。
第四,联合国为推动全球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努力。自联合国成立以来,便开始实施宪章中关于促进发展的宗旨,并逐渐把发展活动的重心移向发展中国家。长期以来,联合国正常预算的70%-80%用于发展援助(包括人道主义援助和人事、行政开支),其援助范围囊括了所有的全球性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健康及人道主义问题,并通过经社理事会及其各种机构,协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和实施了许多具体的各种层次的发展项目。联合国各有关机构每年共提供100多亿美元的低息贷款和赠款,1993年开发计划署以13亿美元支援170个会员国的5000个项目,从1946年到1994年世界银行已向发展中国家提供了3330亿贷款以资助它们的发展计划。[23]
但是,联合国毕竟不是一个世界政府,没有政府所拥有的在经社领域中的管理权和决策权。因此联合国在经社领域中的作用的更为重要的体现,是它在半个多世纪中所形成了丰富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从1961年到2000年联合国提出的四个“发展十年”的计划,以及在此期间所提出的各种发展纲领表明,联合国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经历了从最初的优先追求高增长率以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生活水平之间不断扩大的差距,到强调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和以人为中心,确认发展权为不可剥夺的人权的观念,再到确立保护环境与发展协调一致的原则,直到从环境保护思想引申出可持续发展战略这一新的发展观的演变过程。这一体现在199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发展纲领》中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所阐发的和平、经济增长、保护环境、社会正义和民主与发展之间的关系以及“发展文化”概念的提出,[24]在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下,不仅成为今后指导联合国发展行动的全面纲领和政策框架,而且为世界各国的发展提供了指南,从而使联合国在国际经济与社会发展方面起到了独特而实实在在的促进作用。
第五,联合国为编纂和发展国际法作出了重要贡献。不仅联合国宪章本身就是国际法的重大发展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而且50多年来,联合国制定或参与制定并通过了500多个国际条约和公约,涉及从不扩散核武器到人权问题,从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到海底开发,从保护知识产权到保护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从而使联合国成为避免国际秩序发生混乱的重要屏障和推动国际关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有序发展的国际权威机构。
随着冷战的终结,摆脱了两极格局羁绊的联合国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与此同时,许多新的问题和新的任务也摆在了联合国面前:在已经存在的一些冲突尚未解决的情况下,极端民族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以及宗教极端主义所导致的内战和局部冲突也不断发生;南北之间的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最不发达的国家已经增加到48个;包括恐怖主义在内的各种跨国犯罪日益猖獗;生态环境日益恶化并威胁着人类的生存……这些都是联合国面临的新挑战。然而,联合国毕竟是二战结束时建立的,它既带有那个时代的特点也带有那个时代的缺点,当人们期待着联合国为维护和平与促进发展,为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作出更大贡献的时候,要求联合国改革的呼声也在加强。但是,半个多世纪的国际政治发展的现实至少已经证明:联合国作为当代世界最大的和最重要的主权国家所组成的政府之间的国际组织,尽管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然而不可否认的是,它仍然在国际政治舞台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的主导力量;联合国宪章基本符合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的时代主题,它的宗旨和原则无需改变,它所确立的目标和规划的蓝图还远未实现;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所拥有的否决权作为历史的产物,既有保持大国均势的现实主义考虑,又有保持大国合作实行集体安全的理想主义成分,到目前为止,仍基本符合世界政治的现实情况和多极化的发展方向,因此既不能取消,也不能扩大,而是应当作出一些防止滥用否决权的规定。
另一方面,我们也必须承认,在冷战以苏联一极的自行坍塌而结束,国际政治力量逐渐呈现出“一超多强”的态势,真正意义上的多极的国际关系格局尚未最终形成的情况下,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作为国际政治旧秩序的集中表现,不仅继续存在,而且体现在要依靠美国的权势和价值观来建立“世界新秩序”的主张之中,[25]这就使联合国在建立和平稳定公正合理的国际新秩序中再次面临考验。但是,值得指出的是,在2000年9月联合国召开的千年首脑会议上,五个常任理事国的首脑已经庄严承诺:“在进入21世纪之际,将致力于确保联合国更加强大、更加有效、更有效率”,将“与全体会员国一道加强联合国的作用、维护安理会的权威、捍卫《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26]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尽管还会遇到各种各样的困难与斗争,联合国也必须通过改革而不断自我完善,但是联合国在制定国际社会各个领域的行为规则方面,在促进国际法的建设方面,将会发挥更大的作用,从而使国际关系进一步走向体制化。在这个经济全球化加速发展、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日益加强的世界里,这也是联合国不可回避的历史使命。
二、布雷顿森林体系与战后国际经济秩序的建立和发展
如果说在政治领域,反法西斯大同盟决心在二战后共同致力于建立以联合国为代表的以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为目标的国际政治秩序的话,那么在经济领域,则主要是在美英为首的西方国家的主导下,建立了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为三大支柱的国际经济秩序结构,即布雷顿森林体系,亦称布雷顿森林制度。[27]正如罗斯福在要求国会通过布雷顿森林协议的咨文中所说:“国际上政治合作的奠基石是建立常设联合国组织的敦巴顿橡树园会议建议……国际上经济合作的奠基石是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的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建议”。[28]
两次世界大战使维持世界经济发展的货币金融关系和贸易关系一片混乱。然而正是战争的血的教训,才使各国取得了这样的共识:传统的孤立主义和保护主义的经济政策,必将导致世界经济再次走进死胡同,只有国际间的经济合作,才是促进世界经济繁荣从而维护世界和平的必由之路。因此为了恢复世界经济的有序发展,美国凭借其军事、政治和经济的绝对优势,试图从金融、投资、贸易三个方面重建国际经济秩序。在金融方面,重建国际货币制度,以维持汇率的稳定和国际收支的平衡;在投资方面,以鼓励对外投资、筹措资金来促进战后经济的复苏和发展;在贸易方面,以扭转日益盛行的高关税贸易保护主义和歧视性的贸易政策来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于是在经过美、英等国的艰苦谈判之后,1944年7月在美国的提议下召开了布雷顿森林会议(即联合国家货币与金融会议),与会的44个国家的代表签署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和“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协定”,并于1945年建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