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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罗马: 大一统专制集权国家形态的完美标本
2009-11-26 19:56:00           作者: 张晓群
道”“圣人为王”“君臣有义”“仁者爱人”,这当然是蛮可爱的,广大人民群众是欢迎的;只有到了近现代,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这些农业性政治社会基本的规范变得不合时宜的时候,百姓们才会感到儒家不可爱的一面。

    在农业文明的专制性的国家形态中,人民大众所能设想的最好的政治状态,就是开明专制,就是“王道”“圣人为王”“明君”;那时的人民所能设想的最好的官,就是清官。如果今天的人指责他们为什么这么奴性,为什么不使用民主的方式,选出皇帝选出官,监督皇帝监督官,这种指责是没有道理的。这就像指责他们为什么不使用拖拉机来耕种,而是数千年如一日地使用老黄牛来耕种一样的没道理。在农业中广泛地使用机械化,是需要长期的生产力发展的积累的;实行民主政治,则需要更长期的生产力的发展、社会文明的进步以及人们之间新型关系模式的建立。社会学家伊恩•罗伯逊就认为,要实现民主,起码要具备6个社会条件,首先就是比较发达的工商业,以及社会被充分地城市化。如果以英法等国在20世纪初实行普选权为标志,那么欧洲从专制到民主花了两千多年的时间。

    罗马拥有一颗令世人称颂的文明之珠——罗马法,但是,罗马法的存在并没有改变罗马社会的专制性质。

    罗马的法律从公元前450年的十二铜表法发端,而到奥古斯都成为元首后发展为一套十分齐备的体系。罗马法律包括三方面。第一是罗马公民法。它应用于罗马公民,包括元老院颁布的法令、元首颁布的法令、法官颁布的法规、以及一些传统习俗。第二是万民法。它应用于罗马帝国治下的、不分民族的所有人民;它保护奴隶制和私有财产,并保护商品交易行为,比如买卖、合伙制和合同。第三是自然法。它由斯多葛派提出,虽然没有多少具体内容,但它强调一个重要理念:自然法是自然和社会的理性和正义的秩序,所有人都是平等的,都拥有基本权利,而政府对这些权利不能侵犯。如果国王不遵守自然法那他将自动变成暴君。

 

    罗马法的产生,标志着文明的进步。社会体需要秩序,大的社会体更需要秩序。如果一套规范化的秩序能应运而生,则会对该社会体的维持和发展起到积极作用。在罗马之前的其他社会体中,在和罗马同时代的其他社会体中,都没有罗马法那样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弗斯特说:“罗马法学家们关于罗马法的制定是做的如此出色,以至于当时罗马帝国以外的野蛮人都直接搬用罗马法。罗马教会的教会法也在很大程度上照抄罗马法。”5

    但我们不能因为罗马法的存在,就说古罗马已经具有了某种“民主性”“现代性”。一些倾向于从文化传统中寻找造成今天东西方差别原因的学者,经常用罗马法来说明东西方政治文化传统的不同。我的观点与他们不同。

    第一,在罗马真正起作用的,是罗马公民法和万民法,它们基本上都是罗马的统治者颁布的,维持的是当时的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佩里•安德森认为:“奥古斯都选择著名的法学家为顾问,并授予他们解释法律的权利。••••••有产阶级的财产受到保护。刑法——基本上是为下层阶级制定的——仍保持着以往的专断和压迫的特性,它保证了整个社会的统治秩序。”6。

    第二,在罗马法中,自然法确实在道义上起到一种整合全体人民的作用;但它主要是作为一种理念存在,它既没有什么具体内容,也不能在现实中得到真正落实。其实相似的理念在中国传统中同样存在,作为中国古代官方正统学说的儒家,就一直有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至高无上的思想。

    罗马帝国是专制社会,而专制社会也是有法律法治的,在这一点上,专制社会和民主社会是一样的;而它们的区别在于以下三点。

    其一,社会规范、法律的形成机制不同。比如罗马法,是由罗马贵族中的法学家们制定的;比如中世纪领主与隶农的关系规范,是在领主对隶农拥有更强大力量的基础上形成的;比如中国古代的刑法,也是由官僚统治集团制定的。简单说,农业国家中——无论是统一的军事官僚国家还是松散的封建国家,法律都是统治者们制定的,至少是得到了统治集团的首肯,而且要有利于统治阶层的利益。而典型的工商业国家,因为实行的是全民民主制,所以法律是由大多数国民通过民主的方式制定首肯的,要满足大多数国民的利益。

    其二,社会规范、法律的内容不同。专制社会强调对百姓的统治,法律在很大程度上要满足这一需要;民主国家的法律则会强调对民众权利的保护。另外,如果一个国家处于农业文明阶段,其法律的内容就会相对简单;而工商业社会的社会生活比农业社会的复杂一万倍。当一个社会体——比如今天的中国,社会生活在迅猛地复杂化、多样化时,大量新出现的社会关系就需要制定规范来加以调节;而原有的社会规定或法律则因为社会的变化而需要重新制定。于是,民法、商业法、契约法、诉讼法、行政法、家庭法等就会纷纷应时而生。

    其三,法律制定的详细性、法律执行的严格性不同。专制社会的法律,条文相对较粗,在具体执行时有较大空间;而且在执行中,由于执行者受到的监督不强,所以不时会发生不按照法律办事的情况。比如休斯•托马斯就指出:“从罗马的一些历史学家的著作中可以得出这样的印象:法律经常被忽视,而贿赂法官的现象则十分流行。”7而一个较为民主的社会,在这两个方面都与专制社会相反。

    三、专制集权的政治结构决定了压迫压榨的经济关系

    罗马是依靠军事胜利建立起来的,是由一个官僚集团控制的国家,该集团是罗马社会中最有力量的、最有组织性的集团,他们利用这种组织性力量,成为罗马最有财富者;地主阶层则和官僚集团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成为另一个既得利益集团。而罗马百姓虽然人数众多,但却不具有组织力量,因为他们都是农民,按马克思的话说,农民好比是一筐筐土豆,面对强大的罗马官僚集团,一盘散沙的罗马农民们是无力反抗的;奴隶则完全被暴力所控制,处于社会最底层。

    在对外军事征服中,元老院的成员以及罗马军队的将领们攫取了大量财富。罗斯托夫采夫论述道:“因布匿战争致富的并不只是国家。••••••分肥最多的是罗马军队的将领们、元老院议员阶级的成员。从远古以来,他们就是罗马人中最富裕的人。他们在扩张领土的战争中增加了自己的财富。大量的人畜都落入了他们之手。元老院派去统治新行省的人也都是属于元老院议员阶级的。••••••他们在这些地方的统治权几乎是无限制的。行省政府于是变成了元老院议员阶级一个发财致富的新源泉。”8中国有句俗语:“一年清知府,三千雪花银。”说的就是罗马行省的官员的。而且罗斯托夫采夫的这段描述,还令我想到当年国民党政府的四大家族:他们都是当时最有权利的人,因此也就是最有钱的人。而且既然当时罗马是这样一种有权就有钱的状况,既然当将军的、当大官的可以大捞,那么当中下级军官的、当中下级官员的――也就是骑士阶层――自然也可以小捞。

    罗氏还指出:“公家官吏,无论地位高低,都靠贪污行贿发了财。元老院议员阶级把他们的赃利投之于土地,并直接榨取国库,以及奴役人数越来越多的工人。他们霸占大片肥沃的田地。••••••这是一群真正的寄生虫,他们对经济生活从来没有任何贡献,而靠别的阶级的辛勤劳动为生。”9

    伴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张,在罗马和意大利还兴起了一个人数众多的富裕的商人阶层。他们充当放债者、商人、畜群主人、城市中的房东和店主等。但在农业社会的罗马,这些富人们最多的还是购买土地,成为大大小小的地主。

    这些富人都是些什么人呢?罗氏说得很清楚:“那些地主们要不是罗马元老院议员阶级和骑士阶级的成员,就是一些最精明强干和最勤俭者。”10。但在当时的社会中,那些精明强干和勤俭者也必须和当地的官员们建立密切的关系,最好是通过血缘和联姻的方式,否则,自己的命运是难以得到保障的。也就是说,他们必须依附于当时最有权势的社会集团——官僚集团。

    在这一点上,古罗马和古代中国是相似的,古代中国的地主们也必须依附于官僚集团。巴林顿•摩尔在论述中国的官僚和地主的关系时说:“是官僚机构,而不是土地本身,(为社会上层)提供了最大的物质奖励。因为没有长子继承权的规定,富裕的家族不消几代,就能把遗产平分得一干二净,以至变成赤贫。防止家道中衰的主要办法,是把有知识有才干的子弟送到官僚机构中,他们会受纳虽遭明令禁止、但为社会所默认的贿赂,来使自己的家业愈益兴旺。以买地的方式把钱投资于土地,以备告老还乡之用,这类事情是非常普遍的。这里,官僚机构用一种可供选择的方式来榨取农民和城市居民的经济剩余。••••••从各方面看,官僚机构似乎是比土地所有者更有权势,更有效率的组织,虽然双方谁都离不开谁。土地的财富来自于官僚机构,并受官僚机构的保护而存在。”11官僚组织当然比土地所有者更有权势、更有效率,农民是一个个小土豆,地主不过是一个个大土豆而已;而不论是罗马共和国还是罗马帝国,不论是唐朝还是明朝,其官僚集团都是一个在上下左右的关系上分工明确、组织严密的网络,那岂是一个个大小土豆能比的?

    有人会提出:中国古代和罗马不同,中国有科举制,可以广泛而平等地选拔人才。但是,就地主阶级和一般的贫苦农民相比,地主们显然更有钱供养自己的子弟进行长期的脱产学习,而不用去管地里的事;地主们显然能够有钱请老师,而且可以请最好的老师;地主们显然更有可能成为“书香世家”。所以,虽然贫苦农民中也会有一些才子冒出来,但是,就总体上看,地主阶级在科举中显然更占优势。在这里,家族起了关键性作用。也就是说,在同一个家族里,有的成员专心当地主,有的成员则专心考科举以后好做官,这两类成员共同为家族的繁荣兴旺出力。

    巴林顿•摩尔说:“在研究中国时,我们需知的是地产、知识所有者和政治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所有这一切是通过家族、或更确切地说是父系血统的途径联系起来的。••••••(一个家族中的若干成员把)为国家服务所谋得的财富投资于土地,••••••个人积聚财产的目的是为了亲属的利益。••••••家族则通过得到学位或准学位的方式••••••在

责任编辑: 走向蔚蓝 文章来源: 中国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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