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机构中谋得一官半职,从而可以继续扩大家族的物质财富。靠着在帝国中的职位,儒生们补偿并扩充了家族的财产,并维护着血缘家族的社会地位。由此形成一个循环。••••••在理论上,官僚阶层对一切人开放,哪怕是地位卑贱的农民,只要智慧超群而又雄心勃勃,都能作官。但由于缺少普遍的大众教育体制,学生进行长期艰苦的学习就必须要以家族的富裕为后盾。••••••因此,政权和财富通过血缘家族联系起来,这可以说是中国社会面貌最重要的特征之一。”12费正清也认为:“富贵子弟仍然比一般人更有希望通过科举获得功名。为考试需要经年累月地攻读经书,这只有富贵之家才负担得起。国子监的学生主要也是贵族子弟,地方举荐的贤才亦大多出身上层。此外,高官大员们往往享有举荐子弟、门生做官的特权。”13 “获得功名者与地主在很大程度上是交叉重叠在一起的。”14
那么是不是说,因为罗马存在着一批非官员的富人阶层,就说明罗马社会是有着一定的资本主义性质呢?我认为不能这么说。确实,罗马社会是有着一定的私有观念,有着一定的商品交换,并有着一些因此而致富的人。但这是所有农业社会都有的。中国古代同样也有土地的私有观念(所以也有土地兼并),也有商品交换,也有一些富裕的商人,也有一些人靠着勤劳节俭、善于经营而成为比较富裕的地主和商人;但也不能说中国古代因此就是资本主义的。因为,在农业国家里,占压倒地位的社会关系,是有组织的官僚群体与广大百姓的关系。商品交换的关系只在当时的社会中处于从属地位。国家可以没收某人的财产,国家可以垄断某一行业,官员可以对有钱但没有势力或靠山的人敲诈勒索,官员可以自己经商(就像罗马的各级官员一样)。而所谓的近现代资本主义,是产权明确的社会关系、商品交换的社会关系,成为了社会上占压倒地位的关系,任何官员都不能对此加以破坏。
所以,我把罗马国家,以及中国的历代王朝,统称为“农业性官僚国家”,以和“工商业性资本主义国家”相对。两者的区别不在于是否存在财产所有制,是否存在商品交换的关系、商品交换的活动。区别在于:这种关系及其活动,在社会中是否占有了一个压倒性的地位。在欧洲,这种社会形态的转化,是到了近代才基本完成的。还有,为什么一种社会关系会在社会中占优势地位呢?这取决于汇聚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并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受益的人的总体力量。因为他们的利益是依附、依靠于这种社会关系的,所以当然就会尽力维护这种社会关系。如果这些人的总体力量在一个社会中占了优势地位,那么,他们所支持的社会关系模式就会在社会上占优势地位;反之亦然。
要维持国家机器和军队,以及要建设和维持公共事业,都需要大量的开支。而随着统治集团对物质利益的追求越来越高、随着国家开支的越来越大,国民赋税的负担就越来越重。汤普逊认为:“罗马帝国从三世纪起开始逐渐衰落,并接连不断地衰落下去直到灭亡。这种情况使课税问题,越来越被推倒前台了。政府靠课新税来弥补国库的经常亏损;同时,把旧税更加推广开来;••••••税率也在不断地提高着。”15火上浇油的是,富人们一直在争求免税权;而罗马皇帝们则发现,他们必须收买富人们的好感,来获得富人们的支持,结果,很多富人得以免交或少交赋税。到4、5世纪,就在帝国日益贫困化的时候,赋税也日益加重,这实在是一种饮鸠止渴的方法。当时的另一位作家圣巴锡尔说:“比如有一个船夫在汹涌的波涛里驾驶着一叶扁舟,正在他应该减轻船货,竭力使船平稳下来的时候,反而有人再以行李什物满载于他的船上。”16越穷赋税越重,赋税越重就越穷,这样下去,船(罗马帝国)如果还不翻,就是一件很奇怪的事了。
在这里我想谈谈两种性质的赋税。
一种是罗马帝国式的,以后的欧洲中世纪的各个王国,以及中国的历代王朝,还有马其顿帝国、波斯帝国、印度莫卧尔王朝、莫斯科大公国、古代日本的幕府统治,等等,都属于这个类型。在世界各地的农业文明的社会体中,这种国家比比皆是,举不胜举,就像雨后的树林里会到处长出蘑菇一样,具有普遍性和必然性。这种类型的国家,是由一个军事集团通过军事胜利而建立的,它的建立并没有得到百姓的广泛同意,它一旦建立以后,就对百姓进行政治和经济上的压迫压榨。赋税就是这种压迫压榨的形式。如果这个军事官僚统治集团缺乏自我约束的意识和能力,百姓所遭受的压迫压榨就会加重,赋税也就会加重。
另一种是现代民主国家式的。因为在这种国家里人民获得了广泛的政治权利,国家机构实际上成了社会分工协作的一个环节,它提供的是公共产品,以满足社会运转的需要。国家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关系,和一家律师事务所与客户的关系是一样的,而诺齐克则把这种国家机构称为百姓们聘请的“镖局”。
就律师事务所而言,客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花律师费请一家律师事务所为自己办理某些事务;律师事务所则要向客户说明办事所需的经费以及律师所需的报酬。如果客户同意,就照此办理;如果不同意,就要削减经费;如果觉得这家事务所服务质量不错,就继续请他们;如果觉得服务质量较差,就会换一家。
就民主国家而言,社会各界根据自己的需要,花税费请国家机构为自己办理某些事务;国家机构则要向社会各界说明办事所需的经费以及公务员所需的报酬。如果社会各界同意,就照此办理;如果不同意,就要削减税费;如果觉得政府服务质量不错,就会投赞成票;如果觉得服务质量较差,就会要求政府改进。所以,税费就相当于律师费,它是社会各界形成共同意愿之后,自愿支付的。
罗马国家从一开始就是一个农业国家。在罗马立国的早期,还是自由的自耕农占大多数。但随着罗马国家机器的逐渐壮大,随着那个官僚军事集团的势力越来越大、人数越来越多,罗马的土地兼并日益严重;逐渐地,罗马小农们感到生活越来越窘迫,他们不得不把自己的一部分土地抵押给地主,以换取一些收入;最后就把自己的土地都抵押给地主了。现在,他们成了为地主工作的佃户,成了地主的长工。有很多隶农乃至小农,在走头无路的时候,常逃到日耳曼人或匈奴人那里。448年,罗马帝国一位被派到阿提那的外交人员,在多瑙河边曾碰到一位逃亡者。既然已在罗马帝国之外,就可以实话实说了。那个逃亡者说:我在匈奴人中间的新生活,比我在罗马人中间的旧生活还要好。罗马臣民在和平时期的境遇,比受战祸还要痛苦,因为勒索赋税凶狠得很,又因为法律实际上不是对所有的阶级都生效的,所以,不法之徒胡作非为。富人犯罪不受惩罚,而穷人犯罪则蒙受刑法制裁。
罗马在各个行业都广泛地使用奴隶进行劳动。主人与奴隶,是那个崇尚军事的野蛮时代所到处流行的人际关系。这种关系最极端地反映了压迫压榨的关系。
地中海地区从来就是商业发达的地方,罗马帝国的商业更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而对于这些商业和手工业,罗马帝国的统治性官僚贵族集团当然不会放任自流,对于它们的成果必须加以搜刮,对于它们的发展必须加以控制。一切手艺和行业被强制地合并起来,放在国家的控制下。这些行业包括有裁缝、纺织工、金属匠、毛皮工、皮革匠、马鞍匠、制陶工、面包工、挑夫、码头工人、船货装卸工、木匠、石匠、小贩、商人、旅馆管理员,甚至还有妓女。到了罗马帝国的后期,皇帝奥雷利安进行了更为严厉的控制,他把每个人固定在其本行职业和居住地点,对于十分重要的与粮食买卖和粮食运输有关的协会组织,干脆把他们变成了行政部门,将他们的会员固定地依附于这些组织。 “奥雷利安以一个彻底军事化的官僚机构的首脑的姿态出现,这个官僚机构是在强迫帝国国民所有的团体参加行政工作,以供应帝国生活资料和劳动力。”17
国家对工商业进行广泛而严格的管理和组织,并不是罗马帝国独有的,它是近代以前的欧洲一贯的现象。
罗马帝国没有留下足够的原始材料,说明罗马国家对商业和手工业的监管、组织和控制的详细情况。但东罗马帝国的皇帝利奥(886~912)亲自编著了一本《总监便览》,这是一本东罗马帝国对其国内的工业组织进行监督、管理的手册,汤普逊根据这本手册描述了具体的细节:
“君士坦丁堡的工人组织有城市总监作为它们的首脑。凡关于新会员的加入、职员的推荐、各行会团体间的关系、团体的整个有机生活,事实上,都是掌握在他手里,由他决定。他处在行会和政府之间,在大多场合下还站在行会和外侨之间。••••••君士坦丁堡乃是垄断、特权和家长主义的乐园。不仅不同行业间的通路为法律严密地封闭着,而且任何一个团体的活动都需受千百条款的限制。国家干涉一切;控制一切;随意进入什么地方,店铺和货栈,并审核帐目。它规定工人的工资、每一种货品出售的日子、地点和价格;制造者不得直接采购,甚至选择他所需要的原料;对于存货的质量、甚至数量,也从来不能有所烦言。雇主无权支配他和工人所签订的契约,甚至也无权支配它们认为必要的学徒人数。••••••一般人只准经营一种行业,不得兼做其他行业。••••••以上诏令所规定的紧密侦查方法,需要大批官员在总督指挥之下进行工作。总监的代表、他的官员、他的稽查员、他的下属,不停止地往来查察,而所有行会的会长,必须尽力予以援助。”18
西罗马帝国灭亡后,欧洲出现的是封建主义,那时当权的是遍布欧洲大地的大大小小的封建领主,国王只是一个空架子。欧洲再一次出现大范围的统一的政治体,是在14、15世纪了,当时出现了一批“民族国家”,英、法、意大利、荷兰、西班牙之类,国王在这些国家的范围内,又有了真正的权利。这时,国家对工商业的控制和管理,在这些国家中再一次出现,那就是“重商主义”。这又是一个很容易让人误解的词,它决不是要采取放任自流的市场经济;它的含义,按伯恩斯的解释,是:“重商主义可以说是政府所采取的干涉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国家繁荣和增强国家力量。”19也就是说,重商主义是用国家对工商业进行管理、控制的方法,来提高本国工商业生产的水平。
重商主义实行得最彻底的,是17世纪后期路易十四统治期间的法国。“他资助新的企业,创办了一些国家的工业,甚至让政府向那些摇摇欲坠的公司购买并不真正需要的货物。他决心置制造工业于严格控制之下,••••••只生产促进国家兴旺所需要的商品。结果是他对工业强制实行一套十分详细的规则,几乎对制造过程的每一个细节都作出了规定。”20这也就是鼓吹市场经济的亚当•斯密,为什么在《国富论》的前半部分一直要反对重商主义。
所以我们看到,在整个欧洲的罗马时代以及中世纪,只要国王有了统一的权利,他就会对商业和手工业进行管理、组织和干涉,而决不会采取放任自流的自由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成为经济生活的主体,成为从平民到国王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