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2004年公布的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外逃的实际经济犯罪嫌疑人有500多人,涉案金额逾700亿元,其中多为外逃贪官。自1998年以来,中国从国外引渡贪官共70名。
外逃贪官多逃向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因为中国与这些国家法律制度差异大、无引渡条约;再就是与中国台湾关系比较“友好”的国家、地区,例如中美洲一些国家和太平洋岛国;或一些处于转型期、法制不健全的地方。其中,涉案金额相对小、身份级别相对低的腐败分子,大多就近逃到我国周边国家,如泰国、缅甸、俄罗斯等;案值大、身份高的贪官大多逃往西方发达国家,还有一些人则选择非洲、拉美、东欧一些法制不太健全的小国作为跳板,伺机过渡;另有相当多的外逃者通过我国香港中转,再逃到其他国家。
贪官外逃资本就是其转移出去的资金。有学者推算,1990年至2000年,我国的资本外逃数额总计达1000亿美元左右。其中有很多是贪官所侵吞的国有资产。
中国追捕外逃贪官,主要通过4种途径。一是在完善内部监管制度的同时,加强国际司法合作。目前,中国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的主要渠道是引渡、国际刑警组织缉捕和区域司法协助。此外,中国已加入了12个包含引渡条款的国际公约,并与21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与40个国家签订了56个司法协助、引渡和移管被判人条约。
二是通过国际刑警组织缉捕。通过这种方式,我国从1993年起,先后从国外押解、遣返犯罪嫌疑人210多名。
三是区域性司法协助。我国检察机关与相邻国家如泰国、缅甸等国的司法机关,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共同对付跨国犯罪,互相协助缉捕外逃犯罪嫌疑人。
四是执法机关合作。即与一些与我国没有签定双边引渡条约的国家展开相应部门之间的合作。如,2004年4月,中国成功地将涉嫌侵吞巨额国有资产的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缉拿回国。